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71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利某某在网上发布出售小太阳鹦鹉的信息。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利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的家中,以365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一只小太阳鹦鹉及鹦鹉奶粉给邓某某(另案处理),后邓某某将上述鹦鹉带至广州市花都区饲养。2020年8月20日,民警从邓某某处查获上述小太阳鹦鹉,经鉴定,该小太阳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8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镇**大道**号抓获被告人利某某,同日,民警在被告人利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的住处三楼阳台查获鹦鹉一只,经鉴定,该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利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嵘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依法扣押的一台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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