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利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4********,汉族,广西钦北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2019年12月25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利某甲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相约到灵山县**农场的“**商务宾馆”**房打麻将赌搏,由于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出千”,致使被告人利某甲和黄某某等人输钱过万元,为抓住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出千”的现行,逼使被害人退还他们所输的赌资,被告人利某甲和黄某某经商量后,于次日晚上又再相约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和利某乙(已判刑)等人到“**商务宾馆”**房继续打麻将赌搏。到了6月22日凌晨0时许,利某甲便带领两名男子持刀进入“**商务宾馆”**房抓现行,对“出千”的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利某乙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之后,非常气愤,也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责骂,并协同利某甲和黄某某等人将两被害人强某某到钦州市钦北区**石场内的一个养鸡场处,继续对两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两被害人退还他们打麻将所输的赌资,直到两被害人筹集得人民币14100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黄某某、利某乙等人,并答应在两天内继续筹钱退还之后,黄某某、利某乙等人才将两被害人放走。
2019年12月25日,利某甲到陆屋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甲为追回所输的赌资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靖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利某甲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主要证据1册。
3.《量刑建议》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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