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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利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利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于2008年10月30日被假释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利某某通过在其无牌厢式货车内私设油罐和加油泵的方式,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周边流动向他人销售汽油,并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号等账户收取油款。至2020年8月25日14时许,民警在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十二队“忠济堂药业”后门路边抓获被告人利某某,起获其驾驶的上述车辆,以及车内加油设备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并起获油罐内的汽油0.46吨(经化验符合95号车用汽油产品的技术要求)。后经统计,上述案发期间被告人利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6893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施志刚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起获的物品车辆1辆、加油设备1套、汽油0.46吨、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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