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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租住无锡市惠山区**花园****室(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村一组**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驾驶员,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租住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苑**幢**室(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丰县,租住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村**上**号(户籍在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5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村**村**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租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郏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租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房(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郏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姜某某、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1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24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7年1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本案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6日再次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8年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4月至5月间,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先后多次从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郏某某、姜某某的併铝作业点承运废铝灰共计180余吨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嘉州花园小区西北侧河边等地。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郏某某、姜某某併铝作业点所产生并被非法倾倒的废铝灰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

1.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将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江阴市**镇废铝加工厂内的共计44吨左右废铝灰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嘉州花园小区西北侧河边。

2.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将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江阴市**镇**村废铝加工厂内的共计26吨左右废铝灰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亿仁医院东北麻岐村村道边。

3.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将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郏某某经营的废铝加工厂内的共计50吨左右废铝灰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博城东北侧南区空地以及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钢铁支路星火桥北侧11万伏高压线下及北侧。

4.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将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江阴市**镇废铝加工厂内的共计40吨左右废铝灰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路京沪高铁桥下以及江阴市徐霞客大道辅道阳庄大桥东南侧路边。

5.被告人别某某于2017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将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的江阴市**镇**村废铝加工厂内的共计23吨左右废铝灰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高力汽博城东北侧北区空地上。

被告人别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郏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收集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过磅记录、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别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无锡市惠山区境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定意见以及补充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姜某某、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和周某某有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别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姜某某、郏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婷

                                 2018年3月8

附:

1.被告人别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镇**苑**幢**室、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村**上**号、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村**村**号、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被告人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厂房;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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