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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郑某某组织卖淫、何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乡**村**号。被告人别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巷**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学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起,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本市建邺区南湖路26号仙曼SPA店内,管理、控制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别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及员工;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接待嫖客、收取嫖资等。2019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该场所抓获何某某及卖淫女3名。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张某某、周某甲、游某某、钟某某、舒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吴某某、安某某、鲍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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