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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陆某甲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063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3********,汉族,大专文化,民革成员,系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民建成员,系上海**国际旅行社**,住**路**弄**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8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分工负责,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统一购买往返机票、统一住宿、定点赌场赌博等形式,多次组织多名中国籍公民赴斯里兰卡、韩国济州岛、俄罗斯海参崴等地进行百家乐赌博,以兑换赌博筹码、通过赌场返点的方式从中牟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组织中国公民丁某某、沈某某、贾某某、胡某乙、陈某丁等人赴俄罗斯海参崴赌场进行赌博活动;

2、2018年7月6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组织中国公民丁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丁、薛某某等人赴韩国济州岛赌场进行赌博活动;

3、2018年7月18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组织中国公民丁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胡某甲、贾某某、胡某乙等人赴斯里兰卡科伦坡**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赌资共计人民币926.775万余元,通过赌场返点获利共计人民币14.8284万元;

4、2019年11月6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组织中国公民丁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侯某某、车某某、刘某某、陈某丙、李某某、乔某某、胡某甲等人赴斯里兰卡科伦坡**赌场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赌资共计人民币2,146万余元,通过赌场返点获利共计人民币34.3488万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分别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事实。

2.证人丁某某、倪某某、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侯某某、车某某、刘某某、陈某丙、李某某、乔某某、胡某甲、贾某某、胡某乙、陈某丁、薛某某、钱某某、陈某戊、胡某丙、陆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组织赴境外赌博的事实。

3.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人陈某己与被告人陆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其受被告人陆某甲委托,向陆某甲所指定的赌场账户转账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统一收据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对二名被告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从被告人别某某处扣押代理协议及移动电话;从被告人陆某甲处扣押欧元、美金、人民币等若干金额货币、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物;从证人刘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等物。

5.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证人陈某乙、李某某、丁某某、侯某某与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资金往来等情况。

6.出入境记录表格、相关电子机票,证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及相关赌博人员出入境的情况。

7.被告人陆某甲在微信中汇总的赌场账单、纸质版账单照片、赌场返码账单照片、码量核对表格、公安机关出具的赌资统计表、工作情况,证实赌博人员的输赢情况、赌资情况以及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的实际营利情况。

8.代理协议,证实斯里兰卡**赌场与被告人别某某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代理权利和义务。

9.证人陈某己、陈某庚、竺某某的证言、农业银行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家属帮助二名被告人分别退赔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到案的经过。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赴境外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均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慧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陆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赃证物品清单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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