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别某某 ,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师***垦区**场**连**号,现住在玛纳斯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别某某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轿车从**镇**店门口开始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门前,与停放在路边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新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别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同意本案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人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 年4 月13 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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