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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别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2020年5月20日间,被告人别某某先后在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 室自己家中、**小区一车库等地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八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别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梅某某、金某某、于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别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提供场所供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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