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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址安徽省广德市**镇**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别某某利用担任“**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在广德市**镇**手机店内帮张某某办理人民币50000元贷款时,使用张某某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通过手机“**金融”APP申请了人民币55000元的贷款,贷款放账后,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别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归还给张某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别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认罪认罚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德市**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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