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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别某某组织卖淫案)_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别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吉林省**市**街**社区**组。被告人别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将本案退回无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徐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别某某共同经营无为县高沟镇天下贵足会所,并按六四比例分取营业收入。约自2018年1月份开始,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别某某利用经营会所的条件,设立涉黄服务种类及价格,提供食宿、避孕套,雇佣、管理技师张某某、丛某某、王某某、修某某等人在会所内或外出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并按卖淫收得的收入与卖淫女五五分成。被告人别某某在会所内主要负责收银工作,并且记账、发放卖淫女的工资。期间,该会所卖淫牟利约60000元,被告人别某某牟利约10000余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别某某离开会所,但仍然提供微信二维码为卖淫活动进行结算业务。2018年4月15日,该会所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无为县公安局高沟派出所查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天下贵足营业报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丛某某、王某某、修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无为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5.电子证据:别某某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文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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