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别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在西安市雁塔区**村**巷**内开办诊所。2019年6月25日,别某某给在其诊所内就诊的被害人魏某某进行静脉注射,当日魏某某出现休克状态,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别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魏某某系因药物不良反应合并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别某某非法行医行为与魏某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笔录、雁塔区卫生健康局及仙桃市毛嘴中心卫生院的证明材料、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调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璐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别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4.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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