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别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别某某邀约多人加入其创建的微信群聊(群名“一路有你”)和微信号b106655****(昵称“峰回路转”)后,通过发送链接组织多人下载“大家乐花牌”软件搭建网络赌博平台。被告人别某某在该软件上购买“钻石”开设赌博“房间”,组织他人进入“房间”以打花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向别某某支付赌资,被告人别某某在软件中按所收赌资1:1的比例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每局结束后最大赢家盈利20元以上,被告人别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元。经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别某某先后邀约并组织皮某某、肖某某、毛某某、秦某某等133人参与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34.5382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龚晓红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别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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