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盗窃行为,1996年12月25日经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罪,2008年8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1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刮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刮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刮某某多次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112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刮某某行至安乡县**路嘉德商贸城对面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在**宾馆附近停放有一辆黑色捷安特牌XTC820山地自行车,且无人看管,便使用一把撬锁钳将软钢丝锁剪断,骑车逃离现场。下午18时左右,刮某某将该车骑至安乡县大桥东侧三岔路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赃车还以24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捷安特牌XTC820山地自行车价值为:5586元。
2、2020年8月1日5时55分时,被告人刮某某行至安乡县**路对面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在“超越广告”公司门面前停放有一辆红色公爵600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且无人看管,便使用一把撬锁钳将软钢丝锁剪断,骑车逃离现场。下午18时左右,刮某某将该车骑至安乡县大桥东侧三岔路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赃车还以20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红色公爵600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为3214元。
3、2020年8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刮某某行至安乡县深柳镇金安花园小区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在百合楼楼梯口停放有一辆黑色公爵600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且无人看管,便使用一把撬锁钳将软钢丝锁剪断,骑车逃离现场。下午19时左右,刮某某将该车骑至安乡县大桥东侧三岔路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赃车还以105元远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经价格认定:黑色公爵600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为2460元。
2020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三台山地自行车退还给了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刮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刮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刮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刮某某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97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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