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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剡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剡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26301965********,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镇*街**号,现住徽县**镇*街**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投案自首;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1984年8月18日因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被甘肃省天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91年8月22日,因患癫痫病被甘肃省劳动改造管教队第九支队保外就医。2010年、2013年、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分别行政处罚三次。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13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在徽县城关镇滨河路商场后门的人行道旁看被告人剡某某下象棋时,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剡某某挥拳将被害人李某甲打倒在地,致使李某甲面部、腰背部等处受伤,后李某甲离开去徽县医院住院疗伤。剡某某继续坐下与人下象棋,被害人李某乙又在旁边观看并指挥剡某某的对手赢了剡某某,剡某某输棋后心中不悦又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后挥拳击打李某乙,致使李某乙头部、面部、胸部、牙齿等部位受伤。案发后,经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伤情鉴定,结论是: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两名被害人的全部医药费和其他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刑事和解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及清单、刑事和解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鉴定文书: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徽)公(刑)鉴(伤检)字(2019)0063号鉴定。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徽)公(刑)鉴(伤检)字(2019)0056号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4张。  

6、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剡某某的供述。 

7、视频资料。审讯被告人视频光盘三张。

综上所述,被告人剡某某因下棋与人发生争执,无故寻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被告人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和铭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起诉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审讯被告人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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