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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剧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剧某甲,女,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325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号,住本村。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上午7时左右,在藁城区**村**项目部院内,被告人剧某甲找到李某某询问自己被辞退一事,后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倒地致使腰部受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剧某乙、杨某某、单堆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7.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剧某甲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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