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原住朔州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力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刘某某,二人以交友、谈对象的身份互相聊天。2018年6月1日,力某某用个人微信添加刘某某微信实施诈骗行为;2018年7月29日,力某某是用另一个个人微信添加刘某某,假称系力某某战友,继续对刘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某向力某某转账前后共计115336元,力某某向刘某某转账共计5751.58元,力某某诈骗刘某某共计109584.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各种借口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涉案赃证款物品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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