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巷**号。被告人力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在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力某甲家中,因力某甲父母向被害人陈某甲姐姐陈某乙要小孩抚养费一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力某甲持菜刀将陈某甲左手砍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力某甲于当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
2该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力某乙、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该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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