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中共党员,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加某某酒后驾驶晋A****Q黑色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南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沙河南沿岸新建南路下穿通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鉴定结果为193.6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3419****)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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