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乡***村*巷*号,农民,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分许,被告人加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X153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公里处时被警方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5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布拉提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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