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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8********,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胡敏,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加某某在本市武侯区簇桥附近以15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号牌为川T*****的红色“银刚牌”三轮摩托车。该摩托车没有发票、上户手续等凭证,车钥匙只有一半插在锁孔里。购买该红色三轮摩托车后,被告人加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驾驶该车搭载吉某某(另案处理)、“胖子”(在逃)、“光头”(在逃)等人,在本市温江区涌泉骑士大道与光华八号线路口处,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黄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上装载的废旧货物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售卖至武侯区**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废品收购站”。

202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武侯区**路查获上述两辆三轮车,随后在武侯区**村**组挡获被告人加某某、吉某某,并在武侯区**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废品收购站”查获上述废旧货物。经鉴定,红色“银刚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39元,黄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废铁单价为人民币1元/斤。案发后,摩托车以及部分废旧货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号牌为川T*****的红色“银刚牌”三轮摩托车为被害人陈某某所有,于2020年8月2日在本市双流区黄河北路“空港6号”附近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赃物已追回,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

检察官:姜梦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加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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