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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2443号 

  被告人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桐乡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镇******号(案发前暂住浙江省桐乡市****有限公司职工公寓****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斌,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8月11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补充了相关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加某甲和被害人加某乙系亲兄弟。被害人加某乙平时有酗酒、吸毒、家暴、赌博等恶习,和家人关系不和。2020年4月6日晚18时许,在桐乡市**镇**路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公寓**幢**宿舍内,被害人加某乙向被告人加某甲索要钱款无果,二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加某乙打了被告人加某甲左脸一巴掌,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加某甲将被害人加某乙摔倒在210宿舍东北角床上,并用左手和脚压住被害人加某乙的身体,后用拳头数次击打被害人加某乙头部,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加某甲看到床边衣架上挂着的几件毛衣,担心被害人加某乙事后报复自己,遂将一件粉色毛衣套在被害人加某乙脖子上,双手抓住毛衣袖子交叉勒住被害人加某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经桐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加某乙符合被他人用软质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视频分析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甲采用暴力手段致其哥哥加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黎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加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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