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51986********,藏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0时许,被告人加某某从被害人肖某某停放本市巴尔库路“桥排骨”门前的渝AX****号白色丰田越野车后排座位上盗走一个黑色背包及一部华为平板电脑。经查证,黑色背包内有现金190000元。现已追回赃款162141.43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盗一部银色华为平板电脑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查、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加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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