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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4********,藏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捕前住本市林周县**乡,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加某某在本市城关区**路“**厂家直销店”内趁店主不备,从店内盗窃七个小银碗藏在胸前衣服内逃离现场。后经拉萨市物价局对被盗七个银碗(584.44克)价格认定为7598元人民币。现被盗七个银碗已追回。被告人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高璇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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