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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加某某随被害人袁某某夫妇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光义街忠义巷107号附近,趁二人不备,扒走被害人袁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紫色华为手机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94元。

2.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加某某随被害人罗某某夫妇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五一街公房40号附近,趁二人不备,扒走被害人罗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94元。

被告人加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5596商业步行街街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员档案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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