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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加某某盗窃案)_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加某某,绰号:循东,男,藏族,无业,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61994********文盲,籍贯:西藏拉孜县**乡***村,住址:拉孜县****安置搬迁点。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08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拉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有前科、系累犯。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06日向我院移送审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0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于2019年11月09日告知被告人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19时许,被告人加某某跟朋友一起在拉孜县老中尼路气象局商品房门口喝酒,大概晚上21时许,喝完酒后徒步一人走到拉孜百货店门口并进入该店后,看见该店门口处放有一部正在充电的VIVOX23牌手机,被告人加某某趁店主不注意,随即将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0日,经拉孜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加某某所盗的手机VIVOX23牌手机进行价格鉴定后,认定价格为:2498.00元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①被告人加某某户籍证明信; ②案件来源材料; ③抓捕经过;④发还清单1份; 现场照片8张、现场平面示意图2张;⑥刑事判决书2份;⑦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1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加某某提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吉巴

助理检察官:巴桑仓木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诉讼文书卷1份,证据卷1份;

3、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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