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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0313,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12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6日,麦盖提县交通大队干警在巡逻的时候,拦截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新Q**号的小型客车的时候发现驾驶员喝酒驾驶,把驾驶员努**的车和行车证扣下来后经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检验其血样发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确定驾驶员人喝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买提明阿不都色买提

2017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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