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努**,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努**在麦盖提县**乡**家里饮酒,后驾驶新Q**号牌**色小型轿车从家里往**方向行驶,23时20份许,行驶到麦盖提县**路段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盘查中查获,当时执勤民警闻道其身上的酒气,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努**驾驶的新Q**号牌**色小型轿车,并把努**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让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9月22日将被告人努**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25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2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努**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社会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努**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卜杜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祖力皮亚·阿布来提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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