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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男性,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2000********,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04时40分,被告人努某酗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路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07月27日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4864号鉴定报告书;经检在努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物价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热比亚·吐尔逊

检察官助理:芒苏尔·牙生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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