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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6********,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胡同**号**栋**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0时37分,被告人努某某在米东区东工团结村和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新A*****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与147乡道路段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努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努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18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现场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努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1129

附:

1、被告人努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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