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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33号

被告人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87********,维吾尔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在津无固定住址,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5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努某某窜至南开区大悦城北区一楼南门附近,趁被害人L某某掀门帘之际,盗窃被害人L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努某某在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努某某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足以本案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努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18年5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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