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浙江工商大学金沙港东门,窃得被害人庞某某口袋内的一部黑色iphone8手机。
2019年11月13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文翰路海伦斯酒吧靠右的三岔路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nove4手机。
经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16元。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御隆汤水世界休息室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拘留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初检意见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昊渊
附:
1.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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