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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盗窃罪)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21996********,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号2017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浙江工商大学金沙港东门,窃得被害人庞某某口袋内的一部黑色iphone8手机。

2019年11月13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文翰路海伦斯酒吧靠右的三岔路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nove4手机。

经认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16元。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在杭州钱塘新区御隆汤水世界休息室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拘留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初检意见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昊渊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努尔夏提·努热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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