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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143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住新疆巴楚**********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努**以骗取他人钱款为目的,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先后与被害人麦**、艾**、凯**等人说在**县**乡、**县**乡和**乡等地有正在进行的富民安居工程、棚圈建设工程和温室建设工程,自己能够将这些工程承包给他们来做,结果以上三名被害人信以为真,然后被告人努**通过手机变声软件功能分别冒充三个乡的乡长,以预交工程押金为由,骗取麦**的56000元、艾**的100000元和克**的94000元,共骗取三人250000元。

破案后,被害人麦**的51000元损失、艾**的90000元损失和克**的13000元损失没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涉案相关证明材料

3.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玉素因

阿依加马力·胡加木尼亚孜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八分,公安局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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