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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努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努某某,英文名:N某某,曾用名弗某某,英文名:Y某某,男性,自述1980年**月**日出生,尼日利亚共和国公民,持18AR5****号护照入境,现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后,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努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里屯悠咖啡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出售白色晶体两包,分别净重0.31克、0.33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后被告人努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已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某某贩卖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天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努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蓝色直板诺基亚手机1部、黑色直板三星手机1部;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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