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8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街**号,捕前住唐山市开平区**庄。2019年8月22日因伤害他人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劭某某与被害人毕某甲原系恋人,后分手。2019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劭某某出于报复目的,在唐山市路北区广达街被害人毕某甲上班途中等待,待被害人毕某甲出现后,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毕某甲及其妹妹毕某乙撞伤。经鉴定,被害人毕某甲主要损伤为腰1、3椎体压缩骨折(压缩程度均为1/3以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毕某乙主要损伤为右颞部头皮裂伤,遗留7.5cm缝创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劭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出租车一辆;
2被告人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毕某甲、毕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劭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单行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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