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51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励某某通过朱某某得知被害人夏某某欲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后,虚构可以帮忙消除不良征信的事实,取得了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信任。2019年1月22日,夏某某与朱某某在本区**街道**大厦签订有偿委托协议,并支付给朱某某人民币5万元。次日,被告人励某某与朱某某签订协议,朱某某将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励某某。之后励某某将人民币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伪造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隐瞒其非法占有的真相。后夏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励某某在宁波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励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