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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励群约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人励群约,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胜山镇*******号。201342日因殴打他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5721日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励群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励群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励群约在闲聊APP上创建ID为90001812532的聊天群,并担任群主和管理员,先后聚集赌博人员500余人,利用担任打牌网APP牌友圈圈主身份,低价购买打牌网APP房卡销售给群成员,在打牌网APP房间开设赌场,供群成员以“慈溪麻将”方式赌博,赌资数额达58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励群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手机截图、转账明细、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

2.证人高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励群约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励群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励群约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励群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励群约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孝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励群约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候审,联系电话1356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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