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劳建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6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建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劳建宏至余姚市阳明街道君怡家园6幢楼下22号车库,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7****尼桑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黄金戒指1枚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
同日,被告人劳建宏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劳建宏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照片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
2.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劳建宏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及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建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建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劳建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丹萍
检察官助理:梁延敏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劳建宏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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