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60号
被告人劳昌全,男性,1980年8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52730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2015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2016年3月9日因赌博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昌全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劳昌全在网上购买了大量身份证和手机卡。在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劳昌全多次组织梁某甲(已判决)、韦某某(已判决)、卢某某、王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梁某乙等人从深圳来到南昌市,劳昌全将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和手机卡交给梁某甲、韦某某等人,让他们去南昌市内各个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的智慧柜员机上办理银行卡,并承诺他们每办理成功一张银行卡给予200元至300元的好处费,来往南昌的交通费、在南昌期间的住宿费和餐饮费用也由劳昌全全部负责。
2018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江西分行通过账户核查,发现有大量冒名账户,根据银行提供的冒名开户账户清单,均为梁某甲、韦某某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的银行卡,上述7人办理的银行卡具体是:梁某甲办理了6张、韦某某办理了19张、卢某某办理了8张、梁某乙办理了14张、文某甲办理了12张、王某某办理了33张、文某乙办理了8张,共计100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被告人劳昌全将上述人员办理的银行卡和对应的手机号、身份证以一份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人劳昌全共计获利14000余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劳昌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韦某某、梁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劳昌全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昌全组织和纠集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0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劳昌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劳昌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劳昌全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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