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现暂住东莞市万江区**栋**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劳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劳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章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并租赁本市东城街道**社区**大厦*楼**沐足店。经营期间,*沐足存在组织沐足技师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交”等违法服务。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任职经理,与总监被告人劳某某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运营;被告人劳某甲任职财务人员,负责对账、统计技师上钟某某和员工工资奖金发放等;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任职营销主任,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任职楼面主任,其三人除推销正常的沐足服务外,还向顾客推销介绍“打飞机”、“口交”等违法色情服务。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沐足安排服务员即被告人史某某和玉某某、邓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沐足的一楼通风报信,见到公安机关人员前来检查时使用对讲机呼叫暗语,**沐足三楼的其他工作人员听到暗语后即启动连接所有沐足房间的长明灯开关,提醒正在进行违法服务的技师停止违法活动。2018年11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组织查处**沐足,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余某某、史某某、玉某某、邓某某。被告人章某某、黄某某后于2019年1月11日、1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劳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劳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消费单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史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某、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无视国法,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劳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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