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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王某丁等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道**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居委**楼**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在向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石粉、石渣材料的过程中,通过大车重复过磅虚构磅单、大车过磅小车送货、大车过磅后不送货直接找施工签名确认收货、用石粉磅单送石渣等方式,虚构送货记录,将作假的磅单交付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并打印发票,诈骗货款共人民币133255元,但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后报案,未支付货款。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于2019年10月9日20时许在新兴县**镇**道**花园附近**牛杂饭店处被新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21时许在新兴县**镇**居委**楼**幢**房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海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王某丁、彭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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