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劳某某为方便业务往来,指使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伪造“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18年4月,劳某某使用该印章与供应商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因劳某某拖欠货款,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经鉴定,购销合同上的“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2017年12月6日《印章缴销证明》上的“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2019年11月14日,警察在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抓获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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