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劳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267省道下行36公里141米路段时失控倒地。经检验,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2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68****、188264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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