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8年0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8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居**村**号,现住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镇**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劳某某酒后驾驶其粤WM****号小型汽车,从新兴县新城镇祥利明珠新城一区南门门口行驶到新城镇升平路与文华路交汇红绿灯路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处警时发现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7.5mg/100ml,接着于当日1时40分许将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新兴县公安局于同日聘请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劳某某驾车当天的抽样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鉴定意见是从劳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20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2册及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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