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882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0时8分许,被告人劳某某驾驶粤C67****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前山轻轨站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