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9日20时4分,被告人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白泥镇工业大道229号社区医院门口前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美青
2017年5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劳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联系电话1375140****;
2. 全部案件材料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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