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劳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良垌镇**村农业*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劳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Y696乡道从良垌镇方向往**村方向行驶,15时10分,行驶至廉江市良垌镇白甲港村Y型路口路段时,与戴某某驾驶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劳某某与戴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廉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被告人劳某某的血液,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劳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0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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