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劳某某叛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66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委任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6年10月23日8时许,购毒人员钟某某来到位于雷州市白沙村的被告人劳某某出租住宅,遇见劳某某与朋友宋某在出租屋内,钟某某即向劳某某提出购买100元毒品,并说先支付85元,尚欠15元。劳某某表示同意,其收取钟某某85元后便将2小包毒品交付给钟某某。钟某某接过毒品后,将1包装入裤袋,另1包与宋某一起吸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缴获劳某某睡床内毒品4小包及钟某某向被告人劳某某购买的毒品1小包。经称量,劳某某贩卖给钟某某的其中1小包毒品净重0.05克;缴获劳某某的4小包毒品分别净重0.42克、0.08克、0.06克和0.20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均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15日

附:1.被告人劳某某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