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滨城区**物流公司职工,住滨城区黄河六路**号**排**号滨州市滨城区**路**号**排**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8时54分许,北镇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报称有人在滨城区**物流公司闹事,出警民警朱某某带领辅警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系劳某某与刘某某因取货物问题发生争吵,相互之间进行辱骂,因现场人员较多不宜做出现场调解处置。民警朱某某遂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置,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劳某某拒不到警车后排就坐,不服从民警安排,并扬言“警察打人”、“要对执法过程进行录像”,后对民警进行撕扯,将朱某某右侧面部及颈部不同程度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检查笔录等;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住滨城区黄河六路**号**排**号,联系方式1356151****。
2、刑事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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