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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0********,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劳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位于大新县******屯和**屯交界处自家果园上方地名叫“廷弄”(土名)的一片林木,打算用于种植酸梅树。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该林地位于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4林班66-1作业小班,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三级,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被砍伐林木为马尾松和杂木,总蓄积量45.6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12.68立方米,杂木蓄积量33立方米。被告人劳某某被立案后,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45.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址:大新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27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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