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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劳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座**号铺**手机门前,盗窃了一辆白色爱玛牌型号为TDT1026Z捷刀24L1(新春喵-D)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农庄,盗窃了放在农庄内楼梯处的一袋广福马坝油粘米。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劳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农庄,以同样方式在小农庄内的楼梯处盗窃了一袋农家宝如意米。

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142元;被盗的两袋米共价值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健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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